浙江在线06月12日讯
昨天下午,温州市中院对“世贸”集体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36户购房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合法有效,房开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意向书》约定的房屋面积、方位、“份额”、单价,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市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这一焦点问题的认定。市中院认为,《意向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合同。该《意向书》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正式合同事先达成的一种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世贸房开公司请求解除该《意向书》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
市中院认为,《意向书》的约定条款应当作为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应该按事先约定的房屋楼层、方位、“份额”、面积以及单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份额”在房屋楼层平面中现实存在,指向明确,又符合预约合同目的,也适合实际履行,因此,《意向书》约定的房屋面积和“份额”是确定房屋实际面积的重要内容。购房户希望按预订房屋“份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为“份额”只是房屋面积补充说明的理由不符合实际,予以纠正。
市中院认为,《意向书》约定的交易单价应当包含房屋电气安装入户及电梯轿厢装修工程价款,房开在房价以外收取这两项价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中央空调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工程款,按照建筑业的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笔设备款的合理价格尚待最后确定。因此,对于设备款中的“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价款,双方当事人可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予以明确,或经有关部门核定后另行处理。
2008年9月,鹿城区人民法院对36起购房户状告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购房户与房开签订的《意向书》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以《意向书》约定为准。双方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