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2日讯
近日,浙江衢州市龙游法院对原龙游县水利水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某贪污、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了解,1998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浙江衢州市龙游县公路管理段段长及龙游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洗衣机、皮衣、家具等财物,总计价值880880元。
2000年10月26日,时任龙游县公路段段长的被告人潘某授意他人以支付水泥预付款为名,出借30万元财务资金给龙游县某水泥厂使用,并做假账予以冲平。
2005年上半年,该笔借款收回放入“小金库”。被告人潘某与他人合谋利用虚开香烟、礼品等发票的方式,共同将该30万元从“小金库”中骗取后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潘某分得赃款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开发票冲账的手段共同骗取公款300000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被告人潘某在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贪污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已退出部分赃款,主动坦白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