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建 作
浙江在线06月23日讯
3个人和别人打篮球,另外两人趁机拿走放在篮球架下的手机,卖了钱后大家平分。最近,绍兴越城公安分局抓获一个专门盗窃手机的团伙,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都还未成年,其中4个还是绍兴市区某职业学校的在校生。据主要犯罪嫌疑人小宋回忆,他们曾在一个星期里“拿”了四部手机,一个月里“拿走”手机卖掉的钱有上万元。目前,警方已查实他们盗窃手机案件20余起,案值5万余元。
记者从绍兴市公安部门了解到,2006年~2008年,全市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作案成员当中,其中未成年人1413名,占5.7%,涉嫌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的有1128人,其中盗窃占70.2%。
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高发态势,犯罪年龄也逐渐趋向低龄化,且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这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
思考一·法律意识为何如此淡薄?
在上面讲到的这起团伙盗窃手机案件中,警方在对涉案人员的审讯中了解到,5名犯罪嫌疑人居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只看作是“玩玩”罢了。
“这些孩子的脑子里根本就没有法律意识,只知道偷手机是不对的,但不知道这个事情后果的严重性。”负责办理此案的越城公安分局皋埠派出所民警说,在学校找到他们的时候,他们一点都不紧张,还问民警有什么事情。当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后,几个人才痛哭流涕,有的跪下向民警求情,还有一个人问民警:“叔叔,我以后还能去当兵吗?”
应该承认,这些孩子除了缺乏自我约束之外,做家长的也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在这起案件当中,4个职校在校生家庭条件都不错,但家长们忙于工作,居然对孩子在读书以外的行为毫不知情。直至接到民警的电话后,他们才大惊失色。
思考二·盗窃销赃为何屡屡得逞?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几个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然而,他们每次行窃和销赃的过程却非常“顺利”,这也使得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小宋回忆说,去年暑假的一天,他和小许看到报纸广告上的一部三星手机很漂亮,可惜两人没钱,买不起。第二天去一个小学打篮球时,看到篮球架下的几部手机里就有那部三星手机。两人商量后由小宋去和对方打篮球,小许拿手机。打了几个回合后,小宋把外套脱下盖在那只三星手机上,小许就趁大家不注意时用衣服裹住手机,悄悄离开。这以后,他们就用这种方法在市区部分学校、体育场所疯狂行窃,而且屡试不爽。
窃得手机后,还面临着销赃的问题,小宋说,第一次他们去一家手机专营店销赃时心里忐忑不安,生怕老板不收,但没有想到的是,老板根本没问手机的来源,见小宋他们出价较低很快就成交了。
应该看到,一些学校和公共场所防范意识淡薄,有关部门对手机经营户管理上的缺失,以及物主被窃后,往往认为数额较小,均不去报案,是小宋一伙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思考三·拯救教育如何落实?
小宋是湖州人,从小在绍兴读书,由外公外婆照顾,父亲在湖州开了一家外贸服装加工厂,母亲沉溺于赌博,平时根本不管小宋。2007年暑假,小宋在职校读了衔接班后就不再读书,经常在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混日子。
“父母太由着我了,我不想读书,他们也没有反对,要钱就给我。”小宋这样告诉记者。可见,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控制功能的弱化,是造成他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发生的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少年”和父母放弃监管约束责任的“流浪少年”犯罪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其中,因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教育不健全导致或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占六成以上。
有关专家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共同责任,核心是教育问题。社会、家庭、学校应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清除社会环境污染,特别是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垃圾,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法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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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0种行为应及时矫正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15、17条等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10种不良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夜不归宿;三、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四、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五、和品行不良的人交友;六、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场所;七、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八、参与打架斗殴;九、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和黑网吧等场所;十、偷窃、故意毁坏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