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的王某夫妇非法生育了第二胎,鹿城区计生局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夫妇认为鹿城区计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将该局告上法庭。昨天,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
王某夫妇于2004年4月28日在温三医生下第二胎。2007年4月25日,鹿城区计生局接到匿名举报后,通过调查取证,查实王某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2008年6月,该局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86万元,但王某夫妇未履行。2009年1月25日,该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8万元。
原告王某夫妇称,2003年到2005年,他们在广东省大埔县做生意,属于当地的流动人口。大埔县计生局首先发现他们的二胎生育行为,并已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的决定,他们也已全额缴纳。他们计划外生育的女儿也已落户大埔县。被告为达到重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向大埔县计生局施压,促使大埔县计生局撤销原先的决定。
王某夫妇认为,他们属于“农转城”人员,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执行。鹿城区计生局不具备作出征收抚养费的行政主体资格,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错误,依据不足。
鹿城区计生局辩称,原告的居住地、户籍地、二胎生育行为发生地,均在鹿城区。王某的妻子黄某是1996年5月迁移到莲池街道三牌坊,为非农户口;王某1992年因土地征用转居民户口,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适用条件,也不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经查证,2003年,原告经营的市区两家酒店税后经营所得为76万多元。因此,对其征收109.58万元是正确的。大埔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条文有误等情况,已于2008年8月撤销,所以不存在“同一事实被二次征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