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9日讯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浙江省龙泉市是一座县级市,一个多月前,刊登在当地媒体上的一份市政府文件被当地农民评为“最牛的公开抢劫”。
该文件是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4日印发的《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调整方案)。因为文件中多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经不起推敲,令当地农民感慨“政府文件的无知”。
补偿标准竟成收费依据
2009年调整方案要调整的主要一部分是农民留地联建的规费标准。
所谓留地,是指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的时候,按照一定比例给农民留出来供农民建房的土地。因为政府留地的位置通常被规划在一个区域内,所以一般农户会选择在留地上联合建房。这就是“农民留地联建”。
在中国青年报记者拿到的这份2009年调整方案中,向城区农民联建房收取的最大一项费用是“土地征用成本”,它的收费标准是125元/平方米,收费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至26条。
记者找到了这份《办法》。但记者却惊讶地发现,该办法第22条至26条,规定的是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过程中给农民的补偿费项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法,其中并无向农民建房收取土地征用成本的规定。
也就是说,几条要求征地单位给农民补偿的条款,到了龙泉市政府手里,竟然摇身一变,成了向农民收费的“依据”。
对此,龙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的解释是,“土地征用成本是土地成本,收取这笔钱是必须的”。
他说:“按照龙泉市的标准,以城区为例,政府向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是115元/平方米,另外一些搭建物是10元/平方米。政府向农民征收这些土地的时候花了这么多的土地征收成本,那么我再给农民留地的时候,我当然要收回125元/平方米的成本了。”
他还告诉记者:“在龙泉城区,不管是政府部门也好,或者国有企业也好,只要你要建房子,我都是要收回这个土地征收成本的,而且标准比对农民的要高,把各种行政成本算上,要185元/平方米。我向你农民收的125元/平方米,连成本还不够的,很优惠的。”
但是,据记者了解,在龙泉市农民征地补偿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全部领取补偿款而不要留地,那么补偿标准是115元/平方米;另一种标准是选择领取被征土地面积的10%的留地安置。如果选择后一种,那么农民全部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就从115元/平方米降为80元/平方米。
也就是说,农民相当于已经为政府回拨的留地付了钱。但是,等到他们建房的时候,还要再次缴纳土地征用成本,而且标准比所获补偿更高。
对此,郑向东表示,“不能算这个账,农民现在都愿意选择留地安置,他们都算了长远利益的账了,因为大部分留地的位置都在道路两侧,将来农民建成后无论是出租、经商、出售,都是很值钱的。要缴纳的土地征用成本最多也就一万多块钱,比起卖房子五六十万来,算什么。”
无视取消收费的新文件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类似这样令人不解的地方还有不少,其中涉及多项收费。不少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和浙江省的规定,早已减收,甚至免收。郑向东的解释是:“对一些费用收还是不收,是要看地方对上头文件怎么理解了。”
例如,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对“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所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是2008年6月11日下发的,该通知调整了浙江省境内四类地区“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了解到,依据该《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了《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为“耕地开垦费”收取从标准到范围作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国土厅的规定,此类农民建房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再比如,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然而,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又一次“忽视”了这份比较新的规定,方案为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找到的依据是浙江省1997年发布的两个文件。
对此,郑向东解释说,要制定一个规费调整方案,“别说你不是专业搞这个的,就算你是纯物价部门搞起来也比较难”。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收费依据的文件可能跟现有的一些规定“有时间差距”,“是因为两个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制定规费调整方案的工作非常难,横向涉及国土局、建设局等很多部门,另一方面是对一些文件的把握和理解可能会有不同,从北京到省里,关于规费的文件太多了,有时候一年要调整好几次,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了。”
在郑向东看来,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浙江省政府200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该“是农民在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房那就是不收的,其他的都要收。虽然一些联建的农民土地是安置留地,但是性质是国有的,那就应该收”。郑向东强调“都要回到土地性质上来的”。
而关于“耕地开垦费”,郑向东直接告诉记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的文件不能作为收费依据,“规费的收费依据只能是四类,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浙江省规定、部委办规章,国土厅的文件是不能作为收费依据的”。
记者致电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得到的答复却是,省政府2002年的通知和省国土厅2008年的文件均是目前有效且最新的收费依据。而且记者在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中也看到,收取每建筑平米15元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依据的文件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人防办联合下发的文件,显然并不在郑向东所理解的可以作为收费依据的四类文件之列。
“另行收取”
龙泉市政府2008年3月2日也曾印发过一份《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方案)。在2008年调整方案中,明确列入收费项目的有一项为“耕地占用税”。其所依据的文件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龙泉市作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按照每平方米3.75元的标准收取。经记者查询,该条例已被废止,代之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耕地占用税”被从规费表格中删除了。但是,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调整方案的最后部分,文件用完全不同于文件正文的字体、明显小得多的字号标注了一行说明:“另注:城区与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涉及的耕地占用税,不列入规费,另行收取。”但是对于收取“耕地占用税”的依据和标准均没有明确说明。记者在龙泉市城区和八都镇等走访过程中,不少建房农民也告诉记者,耕地占用税的收取是和其他规费一起收的。
对此,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解释说,“之所以规定另行收取,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税不是规费”。至于为什么同样不是规费的“土地征用成本”出现在规费调整的表格中,而同样不是规费的耕地占用税虽然征收但却“另行收取”,郑向东并未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