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个人缴纳30元 财政补贴90元
《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有望于9月1日起施行。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的原则,统一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范围。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大学生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就医。大学生就医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学生城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按照现有规定继续执行。
《办法》所指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800元
医疗费800-20000元个人支付36%
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住院治疗时,由个人先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
15万元以上,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8%。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缴费
学生缴30元财政补90元
大学生城居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
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救助证》(含低保证,以下简称《困难证》)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大学生的参(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5日后转学或退学的大学生,所在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缴费
补缴后第七个月起享受医保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因急诊在外地就医
需由个人先行全额支付
大学生因急症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后的15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在杭州市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的3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大学生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确需转外地就医的,须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方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