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未将乙肝携带者列入“不得从事入口食品工作”的名单中。
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行业?
《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乙肝携带者没有被列入其中。有不少人认为,这意味着乙肝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行业,但也有人表示担心。
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鹏介绍,国家出台过相关法规,规定不能剥夺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权利。“但食品行业是特殊行业,是否能从事不好说。”
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副院长梁伟峰认为,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入口食品工作,“这存在风险,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乙肝病毒何时发作,谁也不知道,万一发生意外,后果很严重。”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所长助理戚建江说,在《条例》颁布之前,乙肝携带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但从事不影响安全的岗位工作是可以的。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认为,《食品安全法》里规定的是“病毒性肝炎”不得从事入口食品工作,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病毒性肝炎,但《条例》却把乙肝排除在外,“这一条例表述得不够严谨,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操作。”
地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政府部门责任人可能要引咎辞职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并加重了政府、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的责任。”杭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陶金介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食品生产企业被明确为第一责任人,这也表示国家在食品生产的源头上加紧了管理。”陶金说,这强化了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以一赔十”未出现在《条例》中
《食品安全法》中受人关注的“以一赔十”并未出现在《条例》中,陶金解释,《食品安全法》是高于《条例》的法律,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
而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界定除了食品本身存在问题外,消费者遇到食品过了保质期、外包装标签不明确等问题,都可以向商家提出最高十倍的赔偿。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要贴中文标签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将罚款2000至5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2倍至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