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2007年5月17日,江西小伙子郭林(化名)应聘一家电子企业“资讯专员”一职,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合格后,6月1日,郭林按照公司的要求去下沙医院进行了入职体检。
后招聘单位告知郭林,根据下沙医院提供的乙肝检测报告,郭林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携带者,公司不予录用。
郭林告了公司,认为公司侵犯他的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郭林做入职体检的下沙医院医务科向公司提供郭林的全部体检资料,而且于2007年9月20日再次向法院提供《证明》一份,以证明郭林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郭林认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将自己自费的体检报告送到用人单位,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导致自己被拒绝录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沙医院在法院没有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出具说明自己健康状况的《证明》,再一次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行为更加恶劣。所以这回,郭林把医院告到了江干法院。
电话里,郭林始终坚持:“和工作没关系的问题被透露给公司,就是侵犯我的隐私。”
郭林有一位女友。“她不知道我是乙肝携带者。”有没有打算告诉她?“没有。”
“资讯专员这个职位,其实就是网管,不接触食品,我完全可以胜任。之前杭州反乙肝歧视第一案,我也去旁听了。我对自己的官司很有信心。就算告不赢,也能改变一些看法,推动社会进步。”
他的律师也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郭林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今年2月28日,北京也有人以同样的理由告了伊美尔幸福医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还未开庭。
北京益仁平中心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方强介绍,早在2007年5月,劳动部和卫生部在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做了类似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今年4月3日,杭州市卫生局向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下发《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