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银行卡明明在手里,卡里的钱却渐渐少了。
宁波人吴宗飞不信这个邪,报案一查,竟被人异地取款了。
他认为,这件事银行脱不了责任。他把银行给告了。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赔偿原告吴宗飞损失19695元。银行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天,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账户被外省“克隆卡”提款
银行卡是吴宗飞2007年10月19日在建行石碶支行办的。当时,除了银行卡,他还办了一张个人活期存折。
去年6月9日,吴宗飞在网上银行查询时,发现账户里少了19695元。取款记录显示,有人通过ATM机,从账户分10次取走195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195元。而存折及银行卡,一直都在他本人手中。于是吴宗飞报警。
经查,钱是被他人从建行福建龙岩武平支行的ATM机上分10次取走的,疑犯很可能是盗取了吴宗飞银行卡的信息,用“克隆卡”实施犯罪。
吴宗飞向宁波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行石碶支行赔偿损失19695元。他认为,银行应保证他的存款安全。
银行被判赔偿19695元
根据账户的记录,19500元是在2008年6月9日下午4点48分到4点55分,在福建省龙岩市ATM机上被取走的。
而吴宗飞在当日晚7点20分向宁波石碶派出所报案,并出示了龙卡储蓄卡。
福建与宁波两地相隔甚远,吴宗飞不会“分身术”,取走19500元的卡很可能是张“克隆卡”。
诉讼中,就“借记卡被异地取款”的责任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
吴宗飞表示,自己将银行卡和存折保管得挺好,没有过错。
银行则称“妥善保管密码是原告的义务”。通过ATM机取款需要账户密码。原告自身保管密码不当,给人以可趁之机。
但建行石碶支行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吴宗飞自己泄露了密码,法院难以据此认定吴宗飞存在过错。另外,仅泄露密码,并不能导致存款被他人从ATM机上取走,取卡人还需持有银行卡。本案中,ATM机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是19500元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建行石碶支行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