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代表候选人须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及工作者

2009年07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社杭州7月30日电(记者 岳德亮)日前提交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琳表示,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障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体现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条例草案还规定,残疾人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

  而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完)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岳德亮 编辑: 施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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