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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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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05日讯 经衢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出台实施。

  该《细则》的适用范围是: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718元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根据该《细则》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计算=15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每户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2009年度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5.7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是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建设局另行配租。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是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内,居民凭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填写《衢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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