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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早有人企图行窃 房客操起枕头下的刀把人捅死
他因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刑拘

   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8月15日清晨4时许,来自云南彝良县的21岁青年陈某,在进入大云镇洋桥村某一租房内企图行窃时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抓”贼过程中,持刀将其捅死。由于超出了正当防卫范畴,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黄某是贵州大方县人,一年前来善务工。他说,当天清晨4时许,他的房门被人推了一下。那时,他正躺在床上半睡半醒的,听到声响后第一反应就是有贼。他猛地从床上跳下来,拿起平时放在枕头下防身用的水果刀,躲到了木门后面。这时,一束微弱的电筒光线从门缝里射了进来,黄某心想“贼要进来了”,便屏住呼吸尽力贴靠在木门后的墙角处。果然隔了几分钟,陈某悄悄地推开门,蹑手蹑脚地进入室内,径直扑向房内柜上的手机。正当他想拿手机时,黄某一把将门关上。陈某发现有人后,想往门口方向逃,黄某见他向自己扑过来,心里一紧张便拿起刀子捅向对方。这时,躺在床上的黄某的堂弟也被打斗声惊醒,从床上跳了下来。黄某一阵乱捅后,陈某踉跄了两步就倒在了地上。黄某堂弟赶紧开灯,发现陈某倒地后流了好多血,躺在地上已不动了,黄某心想出事了,就赶紧报了警,并联系120急救车。当民警等人赶到现场后,发现陈某已死亡,后黄某兄弟俩被带回警局审查。

  警方经调查后认定,在抓捕时,凭黄某兄弟俩的合力,完全可在不伤害陈某的情况下将其制伏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黄某没有这样做,而是在自身的安全未受到不法侵害时用刀捅对方,致其死亡。因此,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所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合法防卫反击行为。

  正当防卫具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是具有正义、合法性。无论是本人还是第三者,作为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第二是目的具有正当性。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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