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小林个子不高,皮肤白皙,略显强壮,他被法警带上法庭的时候,面无表情地撇了一眼旁听席,然后直愣愣地站在被告席上。
他身穿白色T恤,左手臂短袖口,露出半截类似太阳的纹身;下穿一条米色长裤,裤脚卷着,右腿侧面的裤管裂着一个长长的大口子。
公诉人
他抢了金项链
打了人,还拿出了三截棍
庭审开始,公诉人先宣读了起诉书:
被告人小林,24岁,江苏宿迁人。
2009年6月9日19点30分许,小林在本市上城区莫邪塘北村一家打金店内,以购买金项链的名义,趁老板小董和妻子小王不备,抢得店内的黄金项链一根(经鉴定系千足金,重24.03克,价值人民币5887元)后逃跑。
逃跑过程中,小林踢伤了参与抓捕的老董(小董的父亲),致使其左耳廓裂伤、头皮血肿;他还推倒了小王,致使其双膝软组织挫伤。
跟着,小林用随身携带的三截伸缩铁棍威胁紧追不舍的小董,以及听到小董喊“抢劫”后闻讯加入追捕的群众和巡防人员。
小林逃到清泰立交桥下时,发现前方无路可逃,纵身跳进了贴沙河内,试图逃跑。
后被巡防人员及时抓获。
被告
我没抢,我没打人
我的笔录不属实
公诉人刚宣读完起诉书,小林就大声地提出两点异议:“一、我没有抢劫,项链是老板娘拿给我的,不是我抢过来的。二、整个逃跑过程中,我没有说过任何话,也没有打过任何人。”
小林为自己辩解:事发的那天中午,我到金店想买条金项链给父母,先付了200元订金,老板让我晚上去拿货。
晚上7点半左右,我去店里,老板娘把金项链给我看,我不想要了,想让老板退回给我200元,老板不肯,于是,我就趁老板在开票的时候,拽着金项链,拔腿就跑。
跑的时候,有一个老头(老董)冲过来抱住我的腿,把我扑倒在地上,我从地上爬起来就继续跑了,根本没踢他,他的伤是自己摔倒弄伤的。
后来,我逃到河边,想着自己会游泳,就想跳河逃走,可是,后脑好像被人用砖头拍了两下,下水的时候晕乎乎的,游不动,就被人抓了。
我一直晕乎乎的,又呛了几口水,被人送进医院去了。
“小林,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是否属实?”公诉人当场宣读了小林于6月10日所做的笔录,笔录中,他承认自己对着追捕他的一个老头(老董)踢了几脚后继续逃跑,还用三截伸缩铁棍威胁抓捕人员。
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不属实,做笔录时我刚从医院出来,迷迷糊糊的。”小林辩解道。
“虽然你不承认金项链是抢的,但就凭200元订金,老板不可能允许你把价值5000多元的金项链拿走,你拿到金项链就逃跑,显然,金项链不是合法取得的。”公诉人认为,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逃避追捕,对追捕人员实施暴力及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法官
他一开始是抢夺
后来就是抢劫了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宣判:小林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林一开始只是抢夺罪。”法官说,小王把金链给小林时,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而小林趁人不注意拿了金项链逃跑,属个人夺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是抢夺。
但是,他为了抗拒抓捕,踢伤了老董、用三截棍威胁抓捕人员的事实,已经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先行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就应按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