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5日讯
24日,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本要轮流开庭审理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但是,上午9点,四个案件的原告都出现在法庭上,齐坐一堂。
原来,他们同是上城区某小区的业主,状告的是同一家公司——小区的开发商,连诉讼请求也是一致的: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违约金。
于是,承办法官将四名原告召集到一起,一同审理这四起案件。
急着买房,没有在意相关条款
由于庭前调解失败,法官宣布开庭。庭上,四名原告外加两名委托律师对战被告的委托人。
4名原告委托单律师陈述事情经过:
4名原告分别于2005年4月、2006年8月、2007年2月以及2007年8月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中明文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出卖人(开发商)需在规定时期(四份合同内时间各异,分别为30天、90天、200天)内,提供所有相关权属证明,让买受人(业主)办理房产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1或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由于当时购房心切,4位原告根本没有在意这些条款,就签了合同。“我们心想,权属证明,多简单的事。”
违约金数额起争议
但是随后,就是这个简单的权属证明,审批时受阻了。
“按照原先的设计,小区内有一家酒店式公寓,后来,房产公司改变计划,把酒店公寓改建成了酒店。”用途变更了,整个小区的产权证明审批受阻,无法如期为业主提供权属证明,导致业主的产权证迟迟不能办理。
而且,这一拖,就拖了近4年。直到2009年6月12日,业主们才收到开发商通知他们去拿相关权属证明的短信。
由于违约,开发商愿意按合同所签内容,赔付已付房款的0.1%作为违约金。
但是,业主们不乐意了:以4名原告中已付房价款的最高金额390万元来计算,390万的0.1%,只有3900元。
于是,4位原告一合计,一起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延迟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违约金。
由于被告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