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6日讯
因种种原因,嘉兴市区王女士未能拍到在摄影店预订的全家福,而在打算放弃拍摄并索要1200元“定金”时,她遭到了拒绝,这起“全家福”纠纷也从2006年一直拖至今年。近日,气愤的王女士将这家摄影店投诉到消协讨说法。
“我根本就没有拍摄全家福,凭什么不把钱退给我?”王女士讲述,她于2006年5月7日在市区某摄影店预订了全家福摄影,并支付了“定金”12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拍摄成功。“我决定不拍了,想要回1200元,但摄影店说当时交的是定金,不给退。”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多次与摄影店交涉,但均遭拒绝,于是向南湖区消协进行了投诉。
南湖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摄影店表示可以把该订单的有效期延至今年年底,王女士可随时前往拍摄,店方还坚持认为,王女士多次未能如约拍摄给摄影店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责任,而且1200元属于“定金”,订单上明确注出不能退,按法律规定也不能返还。后经南湖区消协多次调解,店方同意只退还700元,但王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虽然拍摄全家福没有成功的因素在自己,但并没有给摄影店造成什么经济损失,而且这1200元根本不是定金,是拍摄全家福的全部费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前不久,不服气的王女士向嘉兴市消协反映了此事。据嘉兴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嘉兴市消协与市照相婚庆行业商会制定的《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和《嘉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对类似纠纷的调解已有所要求。
据介绍,按照《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市消协认为,由于1200元是拍摄全家福的全部金额,并不符合定金的要求,但消费者违约在先,在法律上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考虑到消费者违约的实际原因,从打造企业诚信品牌和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店方将拍摄价款1200元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在婚庆、摄影消费中,一定要与店家签订正规合同,因为嘉兴市消协与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商会已制定了两个合同的示范文本,同时要求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就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嘉兴市照相婚庆行业投诉处理办法》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