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喷云吐雾”拒不改正罚50元
2009年08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杭州8月27日电(记者 岳德亮)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的控烟条例,今后在医院、会议室、影剧院等十大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如有人违反规定吸烟、甚至是携带点燃的卷烟,都可能面临50元的罚款。
杭州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但公共场所吸烟屡禁不止、被动吸烟情况严重,青少年吸烟和烟民低龄化问题较为突出,这与其定位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既定目标不相适应。很多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呼吁,需要通过控烟立法,加大控烟力度。
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会议室;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此外,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在上述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否则,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公共场所违法吸烟行为面广量大,除了相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外,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也要在本单位内部加强管理。对此,杭州市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员,有权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岳德亮
编辑:
施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