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08月28日讯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近日实施。《办法》明确了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转移支付测算等的重要依据。
《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将考核指标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涉及到的99个入境断面和136个出境断面中,水质功能要求为Ⅳ类的分别为4个和6个,95%以上的断面水质功能要求均为Ⅱ、Ⅲ类。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设区市、设区市本级、县(市)行政区,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为体现公平和激励原则,评定结果在主要体现水质变化情况的同时,将综合考虑水质现状。如某区域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且比上年有改善,将被评为优秀,而另一区域虽然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但其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且比上年改善,同样可能被评为良好甚至优秀;如某区域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且出境水质劣于入境水质,考核的最好结果只能为合格,如再加上水质劣于上年,考核结果则将为不合格。
“该办法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核心思想是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调动各级政府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环保厅长徐震说。为增加考核绩效,《办法》将考核结果设置为“三挂钩”。一是与全省生态建设、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挂钩。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设区市、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与区域建设项目环评、水资源论证审批挂钩。凡出境断面某项污染物指标不合格的区域,排放此项污染物的环评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必须由相邻各方的上级部门审批,同时停止审批增加整个区域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三是与经济奖罚挂钩。考核结果将作为主要水系源头所在设区市、县(市)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依据,按相关既定办法执行;对未纳入上述转移支付范围的地区,将根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奖罚。奖惩方案由省环保、水利、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