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省高院最新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我省交通肇事刑事案审理尺度。27日,桐乡法院根据省高院《意见》,判出当地“第一案”。
今年6月1日凌晨,归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乡洲泉至晚村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中欣化纤厂附近,与行人邵某相撞,因一时害怕,归某驾车逃逸。而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归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桐乡检察院指控,归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归某违法驾车,造成一起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又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交代态度较好,与死者家属间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解决,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犯交通肇事罪的归某,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
“这样的交通肇事案,放在以前,极其可能被判缓刑,不过,放在现在,抱有这样想法的肇事者,还是趁早打消念头,因为按照《意见》规定,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后逃逸的,一律不适用缓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在以往的判决中,判处缓刑的几率相当大。为严厉打击重大恶性交通肇事行为,最近,省高院出台了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