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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8·4"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肇事者被判2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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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日报杭州8月28日讯 杭州“8·4”交通肇事案今日在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经庭审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刚酒后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新城的租住处。当晚9时26分,被告人魏志刚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干山路111号附近人行横道南侧约10米处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致使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芳芳。马芳芳被撞至引擎盖并与挡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车辆前方路面。事发后,魏志刚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马芳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40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经鉴定,魏志刚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74至83公里之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被告人魏志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魏志刚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魏志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备从轻情节并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辩护人认为,魏志刚有自首情节,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宣读了被害人马芳芳亲属出具的请愿书,马芳芳亲属对被告人魏志刚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魏志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马芳芳亲属表示歉意,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被告人魏志刚虽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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