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8月28日,省长吕祖善主持召开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听取了我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汇报。
会议指出,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会议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坚持权利与义务对应,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据了解,我省从实际出发,在全国率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拓展到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今年,我省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设区市都要确定1个县(市、区)列入国家或省试点。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缴费,进一步给予适当补贴。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浙江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会议要求,我省要坚持科学发展,推进转型升级,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和谐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改善民生;坚持率先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力争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坚持一体化发展,推进长三角区域合作及周边地区协作深入发展,不断增强区域国际竞争力。
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