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昨天下午,引人关注的浙江省首例盗窃手机“靓号”转让获利案,在温州乐清法院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了盗窃罪和诈骗罪,而法院最终只以盗窃定罪。
两名被告人倪某和狄某(未成年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两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去年6月,狄某掌握了乐清柳市镇某大卖场工作人员的移动平台工号及密码。
6月14日,狄某在网上搜索到号码为136***55555的“靓号”,发现该号码处于停机状态,遂将此号码挂在网上出售。
买家余某看中了这个号码,双方谈妥以3.5万元的价格成交。
第二天,倪某收了余某3.5万元(含话费4973.85元),狄某则通过登录平台把“靓号”过户给了余某。
该案审理过程中,对两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争议很大。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诈骗罪、盗窃罪起诉指控,认为倪某和狄某隐瞒自己非该“靓号”持有者和非手机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手机号码出售给了买家,故涉嫌诈骗罪。另外,该手机号内存有近5000元话费,后随号码转移给了买家,应认定为涉嫌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和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移动电话号码及内存的话费,并予以变卖,销赃得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不过,他们随后转卖“靓号”的行为,应属于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非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