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5日讯
9月14日,记者从台州市纪委获悉,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市试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
去年,我市试行了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公示及报告制度,并组织检查组对相关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各单位总体上做到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取得良好成效。今年,我市在此基础上试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并在评估后视情况再推广。
市纪委等四个单位联合下发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试点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其他财务收支活动需定期公开。财务公开主要是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各单位必须在1月15日、7月15日前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公开年度、半年度专项资金和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授权和具体明细等,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办法》还要求试点单位成立内部监督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公开事务实行管理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事务。市纪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将不定期对试点单位财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实行财务公开的,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责令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