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并提起公诉的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原副监狱长钱旭平,因犯受贿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书认定,1999年初至2004年初,被告人钱旭平利用担任浙江省十里丰水泥厂厂长、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副监狱长的职务便利,为与十里丰水泥厂有水泥、莹石、煤炭、干粉煤灰等销售业务关系的销售商提供便利,帮助他们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销售商所送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84000元。
案发后,钱旭平主动交代纪检、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