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
“今后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也要纳入个税计征范围了?”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规,对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这一政策早在1999年就已颁布,并在我市实施多年,此次税务总局只是再次明确了计征的范围和方法。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不仅企业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将计征个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也要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允许扣除的通讯费具体标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500元、其他工作人员300元,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通讯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于浙江省“车改”尚未完全到位,目前我市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暂不执行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