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近日,我市消防支队制定的《嘉兴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建设和管理标准》(以下称《标准》)正式出台,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8条标准要看看
《标准》指出,社会福利机构整治的范围为: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整治标准适用于嘉兴市既有社会福利机构,新、改、扩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相关规定。
《标准》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建筑、设置层数、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了明确规定:一、社会福利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工业建筑和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也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二、独立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层数不宜超过3层;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在地上1、2、3层。三、社会福利机构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必须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四、社会福利机构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室外疏散楼梯不应小于1米,安全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米。五、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六、疏散走道、楼梯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居住房间内应配备手电筒等移动照明工具。七、楼梯间和公共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实体轻质砖墙或砖墙分隔,并均砌至梁底或楼板底。房间之间可采用轻钢龙骨双层双面纸面石膏板隔墙分隔到楼板底或梁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八、社会福利机构的每个房间(卫生间、储藏室等除外)应设外窗,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大于5000立方米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据悉,按照《标准》的要求,社会福利机构应有室外消防水源,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社会福利机构中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厨房、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此外,《标准》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宜每50平方米配置1具2公斤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且应便于取用。社会福利机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宜超过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且在每个床位的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呼救按钮。
【新闻链接】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年3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综合福利院因点蚊香引起棉被阴燃,造成8名儿童死亡;2008年12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一所民办老人公寓因使用打火机不慎发生火灾,造成7名老人死亡;2009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村民住宅因烧香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民政部门委托看护的3名幼儿死亡;2009年8月27日,吉林省辽源市一无证经营的敬老院因吸烟引发火灾,造成6名行动不便的老人死亡。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张继红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