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0日讯
省公安厅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停止使用“浙O”号牌,之后继续上路行驶的“浙O”号牌车辆,路面执勤交警查获后将收缴号牌和行驶证,并统一上报省公安厅处理。
停止使用公安专段民用号牌(简称“O”牌)工作于今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计划到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5600多块“O”牌全部取消
公安专段民用号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安“O”牌。1992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我省公安机关部分车辆开始使用公安“O”牌作为日常行政公务用车。
启用“O”牌以来,全省按照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的工作规定和要求,严格按范围和程序核发浙“O”号牌。截至目前,全省共核发5608副,其中省级公安机关619副,市、县级公安机关4989副。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张景华介绍,取消公安“O”牌后,将悬挂警车号牌以及喷涂警车外观标识,促进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改进纪律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清理后,除部分转成普通民用号牌外,将有4300多辆转成警牌车。
“全省公安机关用于接处警和治安巡逻的执法车辆将增加20%左右,强化对案件高发路段和防控薄弱部位与时段的巡逻防控。”张景华说。
少数“O”牌车存有特权车现象
此次统一取消公安车辆“O”牌后,凡改挂普通民用号牌的车辆,将不再纳入特种车辆进行管理,一律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有极少数‘O’牌车流入到其他机关部门,违章现象偶有发生。此外,路面交警在执勤过程中很难区分究竟是警务活动还是普通公务活动,对于‘O’牌车一般都是优先放行通过。”张景华说,取消“O”牌后,公安机关从事普通公务活动的车辆将与社会车辆一样,不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特权车”、“霸王车”现象的产生。
警车违规严肃处理
对换发成警车号牌的车辆比例,省公安厅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换发后挂警车号牌的车辆数量占全部号牌总数(即警车号牌与普通民用号牌的总和)的比例应在80%以上;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应在60%以上。同时还明确,凡改挂警车号牌的,必须按规定喷涂警车外观标识,安装警灯警报器;凡改挂普通民用号牌的,一律采用计算机“八选一”方式,不采用自选号牌,不使用专段号牌;凡不符合警车配备条件的公安“O”牌使用单位(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的车辆,一律转为普通民用号牌。
省公安厅还对今后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普通民用号牌车辆和警用号牌车辆的日常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安机关使用的普通民用号牌车辆,将由各级公安后勤部门纳入公安车辆装备管理;对警用号牌车辆,将严格落实使用管理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明确,今后无论是公安机关普通民用号牌车辆,还是非执行紧急警务活动的警用号牌车辆,凡发生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都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