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30,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
法警带上来一个女人,头发染成黄色,扎小马尾辫,略胖。
女人姓陈,1979年生,江西人,初中文化,是杭州古墩路上一家足浴店老板娘,人称“陈姐”。
2009年5月14日晚,西湖区警方接到湖南警方通报,几名湖南籍男子拐带3名未成年的女孩到杭州,逼迫女孩卖淫,卖淫地点在西湖区一家足浴店。
西湖区警方连夜蹲守,凌晨时分,冲进足浴店,现场抓获两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以及在楼下望风的老板娘“陈姐”。
庭上,陈交代了她设计的足浴店赚钱模式。
足浴店分上下两层,楼上是包厢。
店里有按摩、洗脚、洗头、敲背等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其中敲背的价格特别高,最少150元一次。
陈说,“敲背”是暗语,就是提供性服务,熟客和小姐都清楚,150元是指在楼上包厢里做的价格,带小姐出台的话,每次200元。
店里有两名常驻的小姐,都是20多岁,店玻璃门上长期贴着招女服务员的启事,实际上就是招小姐,那几个湖南男人就是看到招工启事,把3个小女孩带过来的。
“陈姐”有一个遥控器,可以遥控二楼包厢的灯,小姐“做生意”的时候,她就在一楼望风,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就用遥控器打开二楼的日光灯,通知小姐穿衣服“收工”。
小姐每做一笔生意,陈收取50元的提成。
其中一个常驻的小姐说,她在店里工作了20多天,“敲背”无数次,交给“陈姐”3000多元提成。
案发前两天,几个湖南籍男人带了3个小女孩过来。3个小女孩分别和3个嫖客发生性关系,陈收取了150元提成。
(警方正在查找这3个嫖客,依照刑法,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以强奸罪论处)
次日,湖南男人又带着小女孩来了,陈只留下其中一个年纪看起来比较大的(当晚这个女孩被陈用车送到一家旅馆和嫖客发生了性关系),让其他两个女孩回去了。
“她们看起来太小了,我怕出事。”陈说。
检察官问,知不知道这3个女孩都未成年,卖淫是被强迫的?
陈一概说不知道。
经查,这3个女孩都是湖南永州人,最小的12岁,读初一,最大的也只有15岁,都是被人以“带出来见见世面”为由,骗到杭州强迫卖淫的。
案发当晚,3个小女孩没来,陈安排店里的常驻小姐接客,自己坐在楼下,全部被抓。
两个嫖客向法庭提供证言证实,当晚和小姐发生了性关系,分别付了150元。
陈的律师说,足浴店是陈的男友(另案处理)开的,陈既无投资也无分成,只是进行一些日常管理,在男友的指挥下管理小姐卖淫,是从犯,主观恶性低,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官反驳,足浴店主要是陈在管理,望风、提供避孕套、收取台费、接送小姐外出卖淫等,陈都参与了。湖南男人带来3个小女孩,陈明知女孩年纪很小,依然让小女孩在店里接客,并收取提成,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示意陈做最后陈述,陈掏出一张纸,读得声泪俱下:“我对不起家中的老父母,对不起儿子,他只有8岁……”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都市快报 作者 严静 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