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通讯员 沈晓婷)老旧的石板桥没有护栏也没有警示标志,经常会造成途经的行人坠桥受伤的悲剧。去年夏天,湖州南浔的朱女士也经历了这样的意外,骑车时不慎坠桥,摔在桥下的水泥船上受伤。10月23日,南浔法院判决多方共同承担责任。
去年7月20日,朱女士骑自行车途径湖州市南浔一石桥时,不慎从石桥东侧摔下,正好摔在停泊在桥下的水泥船上,当场受伤。经医院诊断,朱女士伤势已构成七级伤残。据了解,该石桥西侧有较低的水泥桥围着,但东侧没有任何护栏,行人途径石桥时容易摔下去,况且事发之前已有多名村民坠桥受伤。
朱女士认为,闵某及当地村委会作为船主及石桥的实际管理者,应承担责任,故向南浔法院起诉,要求闵某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各种损失14余万元。而闵某及村委会认为发生意外的根本原因是朱女士自己骑车时疏忽大意所致,因此均不同意赔偿。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和闵某分别作为石桥的管理者及水泥船的拥有者,在已有村民坠桥受伤的情况下,理应预见到这一安全隐患,分别应当采取措施建造护栏、摆放警示标志和将船停在别处,以防止危险发生。而两被告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朱女士受伤,应该负担部分责任。但朱女士身处现场,更易预见到骑车通过该桥的危险性,仍执意骑车通过,其过错程度更大。
为此,南浔法院判决村委会和闵某赔偿朱女士所受损失的15%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万余元,朱女士自己负担损失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