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通讯员 王潇潇 徐道旺)日前,台州椒江工商分局接到一吴姓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江超市购买的价值303元的“金华火腿”是过期食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获得10倍价款的赔偿。然而在电话中该男子语焉不详,用词模糊!凭借经验,执法人员感到事有蹊跷。
面对上门调查的工商执法人员,吴某出示小票以证实自己确实在三江购买了“金华火腿”。经检查,吴某购买的金华火腿外包装喷墨生产日期为今年2月份,保质期到今年8月,至案发当日确属过期产品。
然而三江超市方面有不同意见。超市负责人出具了本店上半年进货台账,证明超市于今年2月进了10盒该款金华火腿,共销出6盒,其余4盒在过期前全部做了下柜处理。而且下半年开始,金华火腿就换了新包装,目前摆放该商品的货架上没有同一包装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
该负责人还回忆,几天前,这个吴先生在超市购买了3瓶价款为200多元的蟹酱,第二天就投诉说全部是过期食品,要求10倍价款的赔偿。“当时也没细致考虑,双方协商后赔了1500多元。没想到他又来了,我们认为他有讹诈的嫌疑。”
综合调查结果分析,执法人员人员觉得这不是一件简单的消费索赔案,可能是假消费诈索赔案。执法人员十分严肃地提醒吴某:如果是假冒消费者购买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威胁商家索取赔偿将构成诈骗行为。经过政策宣传,吴某一改要求赔偿的坚决态度,表示愿意放弃赔偿。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确认吴某的诈骗行为,纠纷以对吴某警告教育做为结束,三江超市的权益也得到保护。
采访手记: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一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目的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他们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以达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地做到“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目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要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假消费骗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