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规。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据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