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8日讯 (通讯员 隆轩) 11月27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局长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对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5000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原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政治工作处主任,曾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局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应某、邱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份,温州某货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股东邱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对其公司在日常监管中给予的关照,在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局长办公室里送其人民币10000元;2006年12月左右的一天邱某又在温州市划龙桥路上的世纪联华的邮电局门口,在被告人杨某的车上,送其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杨某均予以收受。
2008年8月下旬,温州市半岛围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老总应某为感谢被告人杨某对其公司平台转驳码头改造以及在日常监管中给予的关照,在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市区分局局长办公室里送其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某予以收受。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