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流动人口待遇具体规定 持居住证2年以上可落户
2009年12月0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今年10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我市全面取消暂住证,在台州务工的外来人员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
“暂住证”换成了“居住证”,在台州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哪些和本地居民一样的待遇?11月27日,我市出台《台州市区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市区范围内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作出具体规定。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处处长陈学正介绍,目前,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新出台的意见对两类持证者可享受的待遇有不同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者享受待遇更多。
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可享同等免费义务教育
意见中,持有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台州享受的相关服务和待遇包括:
1.享受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劳动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省外人员无法转移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驾驶证以及本地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除摩托车外)。
8.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住房或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住房。
持居住证两年以上可落户台州
根据规定,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意见》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台州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4.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和治疗费用。
5.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6.持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并符合《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市区人口集聚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不办理居住登记要罚款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警方登记的流动人员有168万。目前,已有17.9万名外来务工人员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由于此前居住证制度未出台,因此有关部门暂缓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我市尚未有人领到该证。
陈学正提醒,现在有关政策已经出台,符合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领取证件。
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已经按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不过,对于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公安机关将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据台州日报 作者 潘青青
来源:
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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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