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一块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罚多罚少,现场执法人员有裁量权。因为这个自由“裁量权”,不少市民会产生疑问,如何“裁量”才是公平公正的?
杭州市政府下发的《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针对这种疑问给出了答案。
对于以下情况,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执法中发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等行为。
对于以下情况,将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等行为。
从重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该《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向社会公开。
杜绝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据每日商报 记者 童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