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3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电影券、自助餐券、欢唱券、休闲券……新年一到,形形色色的优惠消费券、消费卡的使用量直线上升。具有较强的价格优势而受到杭城众多时尚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大多数优惠券上都注有“节假日不能使用”字样,不少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消费的消费者就被拒之门外。
周五优惠也爱“躲猫猫”
各种设限让人摸不着头脑
记者搜罗了不少优惠券、折扣卡后,发现众多优惠券都有设限。除了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一批洋节日也纷纷“上榜”,被商家认定成了“法定节假日”。
元旦前后,宁波市消保委连续接到多起消费者的投诉,称不少商家以“节假日”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券。
去年12月25日晚上,消费者龚女士去鄞州一家影院看电影。当她拿着单位发的电影兑换券到售票窗口兑换电影票时,工作人员告知龚女士当日为圣诞节,节假日当天电影兑换券不能使用。龚女士无奈地表示,“兑换券上只写着节假日不能使用,却没写‘圣诞节’不能使用。一年之中,中西方节日这么多。究竟哪天不能使用,真让人摸不着头脑。”
杭城的商小姐周六和同事喝茶,消费满200元,拿到了商家赠送的50元优惠券。但为了使用这张50元消费券,商小姐又来了两趟。原来,商小姐周五来到该茶楼消费,商家表示,此类消费券的使用期限是从周一到周四,周五和双休日不得使用。同时,商家给出其他门槛:必须消费满100元才可以使用。其中,还有几款茶品不能享受特价。
节假日=法定节假日?
“节假日”规定范围需规范
如果说部分商家以“圣诞节”为由限制使用预付券,那么,李女士在元旦前夜的遭遇更显得离谱了。
去年12月31日晚,李女士与女儿去宁波江东一家五星级酒店吃自助餐。餐后,李女士拿出事先购买的自助餐券准备结账。服务员却表示,该餐券是平时的消费券,每位收费228元。但当天的自助餐上调至“节日价”,每人需多付50元。李女士拿出餐券仔细一看,上面果然有节假日不能使用的字样。但是,12月31日算什么节日呢?
面对消费者与商家关于“节假日”的争议,近日,宁波市消保委在1号消费提示中指出:预付式消费券作为商家发放的商品或服务抵用券,可视作与消费者的一种合约。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券后,已履行了自己的支付义务;作为商家,则应在消费券的有效期内同样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提供商品或服务。
“虽然,酒店方面有权调整自助餐的价格,但是李女士购买了自助餐券,可视作与酒店达成了消费与服务的合同,酒店不能擅自杜撰节日来改变合同。”消保委认为,酒店的调价行为在明示情况下可适用于新的客人,但对事先已购买餐券、且餐券在有效期内的客人是无效的。
“其次,尽管当前市面上不少预付式消费券限制‘节假日’使用,但若没有明确‘节假日’的具体日期,应当理解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被理解为元旦、“五一”、“十一”及双休日等,至于“妇女节”、“青年节”、“七夕节”等节日,以及外国的“圣诞节”、“情人节”、“泼水节”等都不应包括在内。商家若对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节日进行使用限制,则应在消费券券面上进行注明,最好还能明确注明“洋节日”的日期。
先咨询后消费
消费前读一读“使用规则”
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渐渐成为潮流,其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美容院、美发店到健身房、游泳馆,从自助餐券、电影券到娱乐券、提货券,但由于商家转行关闭、使用范围限制、服务项目提价等原因,容易成为投诉的焦点。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各行业应规范消费券的发放,对限用范围、日期等应在券面上作出明示,而不能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解释来搪塞消费者。而消费者在使用消费券前,最好先解读“使用规则”,也应该坚持“先咨询后消费”的原则,以免遭遇不能使用消费券的尴尬。
□通讯员 何彬 记者 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