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5日讯 今后“二房东”也要为转租收入缴个税了。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今年起我市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在市区以1000元/月的价格租一套住宅,再以3000元/月转租第三人,以前作为‘二房东’的纳税人每年可获得转租收入为24000元。”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便于政策衔接,《通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再次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据此推算,上述“二房东”首先要从每月3000元转租收入中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3000元×(6%+1%)=210元,再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1000元,以修缮费用为100元计,余额为1690元,扣除800元后,再按10%税率计,则需缴纳个税89元。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补充说,客观而言,这项政策是一个利好,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二手房市场的税源管理,减少了税收流失。相对个人“二房东”,对整体承租再转让的城市大型建筑和商业设施影响更大。
另悉,我市相关纳税人可前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转租房屋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若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将按照租金收入全额6000元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汪 莹 通讯员 杨 刚 陆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