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岁的孩子永兴(化名)在学校下课时间和同学们在操场上奔跑玩耍,却不料一下子摔倒在地上,孩子的左臂肘关节严重受伤,班主任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赶紧将其送到医院。经鉴定,永兴的伤为十级伤残。于是,孩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对他的伤残承担责任。
去年年初,永兴的父母将孩子送到了桐乡市文华学校读书,孩子平时在学校很听话,这让父母很放心。然而,发生在去年6月12日的一件事却让父母很心痛。
当天下午,永兴和同学们在操场上奔跑玩耍,突然,永兴摔倒在地,大哭了起来,同学们吓坏了,赶紧报告给老师。永兴的班主任老师立即跑到操场上,见孩子哭个不停,于是赶紧将永兴送到桐乡市中医院治疗。在中医院做了治疗之后,永兴被确诊为左臂肘关节摔伤。随后,家属将孩子转到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永兴的伤残鉴定出来了:十级伤残。
永兴的父母表示,孩子去学校的时候还好端端的,回来的时候就成这个样子,这让人无法接受。于是,父母作为监护人,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他们要求学校对孩子摔伤的事情承担责任。
“导致孩子被摔的原因是学校的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永兴的父母表示。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46809.17元。
校方表示,桐乡市文华学校是经桐乡市民政局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永兴父母诉学校的安全设施有严重问题,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孩子在下课时间摔伤,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位教师表示,只要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孩子下课活动时在操场上摔伤,学校是不应承担责任的。因为一个班上有那么多学生,作为老师不可能一个个地盯着孩子们玩耍。
法院审理认为,永兴作为一个6岁的儿童,他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课余活动,学校应当负有管理和教育职责,因此,对于其下课后奔跑玩耍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月27日,桐乡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桐乡市文华学校承担12170.98元的医疗费,并承担1500元的精神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