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9:45,杭州市中级法院4号庭,旁听席第一排坐着6个男人,全都低着头,神情悲伤。
他们分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
2009年10月11日的一场血案,让1个家庭失去了小儿子。
脚镣声响,一个身材高大的年轻男人被带进来。
他就是被告人赵某,1984年生,山东人,初中文化。
2009年10月11日晚上7点多,赵在西湖曲院风荷公园的小九曲桥附近,对一个路过的小伙子连捅数刀,小伙子胸腹部中刀,心脏被刺破死亡。
赵面无表情地站在被告席上。
检察官质问,你是否认识死者?
赵摇头,不认识。
“以前有没有仇怨?”
赵还是摇头,声音很小:“没有。”
检察官追问,无冤无仇,素不相识,为什么要杀他?
赵的语音含糊不清,说话断断续续:“就是……人活着没意思……去过很多地方……杀了他,我可以死……”
赵说,自己在老家的汽配厂打工,性格内向,不愿意说话,一直觉得心情郁闷,生活艰难,做人没意思,有寻死的念头。案发前几天,他去南京,想跳南京长江大桥,后来没跳成(没跳成的原因他不愿说),随后来到杭州,住进一家小旅馆。
“刀是一直都随身带的,我想自杀,可是不敢用刀戳自己,就想了个办法,去杀个人,然后(我)被判死刑,就能死了。”
案发当晚,赵带着一把水果刀,在曲院风荷公园里胡乱走,一个小伙子和他擦身而过,赵掏出刀,冲了上去……
“没多想,遇到谁就是谁。”
杀人后,赵逃离现场,找了个公用电话打110,自首。
警方给赵做了精神鉴定,检察官当庭出示鉴定报告,报告中写“赵××恶劣情绪,低度抑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赵的法律援助律师(因他可能被判死刑,故法院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提出异议。
律师拿出一份病历单,一个药瓶,还有一张开药单据,呈交法庭,证明赵长期受精神疾病的困扰,并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官想了想,表示尊重权威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对被告律师提出的说法,不予采纳。
被杀的小伙子姓李,20多岁,是西湖边一家餐厅的厨师,那天正好上白班,晚上打算去和朋友聚会,路上被害。
死者的父母提出了50余万元的赔偿。
原告律师读民事起诉书:“父母务农,家里有两个子女,小儿子(死者)忠厚老实,2009年才到杭州工作……”
死者的父亲愤怒地盯着赵,低头擦了擦眼角。
法官转头问赵,愿不愿意赔偿。
赵摇头,小声说,愿赔,但是赔不起。
检察官大声说:“赵××为了求死刑,剥夺他人生命,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重处理,虽然他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但公诉人请法庭考虑他自首的态度是否真诚,综合予以判决。”
法官示意赵作最后陈述。
赵低着头,沉默,过了一会,摇头:“没什么好说的。”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赵被法警带下。
死者的父亲站起来,一言不发地走出法庭。
赵的父亲满脸焦虑,拉着律师不放:“能不能不判(死刑)?三个儿子他(指赵)最小啊,家里穷,我们去筹钱,尽量赔……”
记者严静通讯员刘波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