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次明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增加购房补贴这一新保障方式、操作程序调整为三审三公示……备受关注的《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后续管理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供了政策保障。
严格规定面积标准
新政更加严格地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多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家庭可享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
为满足申请家庭多样性需求,新政增加了购房补贴政策这一新的保障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售和购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
新增的购房补贴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所购住房为经济适用住房。选择购房补贴的家庭在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否则不得申领购房补贴。
采取三审三公示制度
为保障申请家庭合法权益,新政采取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区管委会)与县联审小组逐级审核并公示的三审三公示制度,进一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新政重新界定了申请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申请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已婚(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家庭),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无房户或虽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不含)。其中离异单身家庭自离异满3年后方可申请。
新政同时明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农村拥有宅基地或享受过农户拆迁补偿安置的居民,暂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另外,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申请人家庭如发生转让、赠送住房的(不含因法院强制执行出售的住房)不得申请。已享受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也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首次明确有限产权
新政首次明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合同明确退出约定,并注明该住房享受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实行购房补贴的申购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所有权证时应出示《购房补贴认定书》,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新建)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实施回购或退还购房补贴。
经济适用住房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优先由政府实施回购或补交购房合同中注明的差价款,方可办理交易手续;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如数退还原购房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差价款或退还购房补贴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