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今天起正式实施,在经费保障、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热点难点问题上均有新规定。
据了解,《条例》第三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而我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08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
《条例》对素质教育的内容也作了具体细化,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另外,《条例》还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也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确保各校之间生源、师资、教育经费等均衡。《条例》同时指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有关的考试、测试,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以及考试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依据。
新闻背景:《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修订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基础上,根据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组织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