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3点半,我在绍兴县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贩卖婴儿的案子。
被告刘利华是个“医生”,湖北人,没有行医执照,但一直在绍兴镜湖新区灵芝镇开地下诊所。
2009年5月,一对夫妻来到了刘利华的诊所,要求打胎。这对夫妻是云南人,在绍兴的齐贤镇打工,妻子杨某在2008年底怀上了孩子,却一直到3月份才发现,因为已经有了孩子,经济又不富裕,耽搁到5月份,终于决定把胎儿“流掉”。
刘利华了解了杨某夫妻的情况后动了脑筋。
他告诉他们,孩子已经大了,不适合做人流手术,最好的办法是把孩子生下来,他可以帮忙介绍要孩子的老乡,到时候会给一笔“营养费”。
刘利华明码标价,男孩7000元,女孩5000元。
两个多月后,2009年7月15日,杨某来到刘利华诊所,产下一名女孩。
当天下午,杨某打完吊瓶,刘利华就告诉她,已经找到了要孩子的人家,对方付了5000元钱,他给了杨某夫妇4800元,称要留下200元当酒钱。
杨某离开后,刘利华给帮忙接生的甘某打了电话,问有没有想要孩子的人。通过甘某,联系上了一直没能生育的湖北老乡卢某。当天傍晚,卢某和妻子赶到诊所,看到孩子后很满意,刘利华当即开价1万元,卢某欣然接受。
在昨天的庭审中,刘利华很后悔。法官一开庭就宣布,拐卖儿童罪最轻也要判5年到10年。庭上,刘利华一再声称自己并不是靠这个为生,一方面是想弄点好处,另一方面也是想做好事。
杨某夫妇书面表示愿意让孩子继续跟着领养的父母生活,而卢某夫妇也书面向法庭要求,继续抚养这个孩子。(据都市快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