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15,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介绍卖淫案。杭州平海路上一家知名KTV的两个“妈咪”出庭受审。
这起连环卖淫案是在一次“嫖资纠纷”报警中败露出来的。
2009年8月27日晚上,上城警方接到报警,一女子称,她在上城区一家商务酒店三楼房间内,被两名男子强奸。
民警赶到,将房间里的两男两女带回调查。
经讯问,报警女子承认谎报强奸。
她说自己叫晨晨,另一个女孩叫童童,都是杭州平海路一家KTV的服务小姐,当晚经“妈咪”介绍出台,被客人带到酒店开房,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后,双方因支付嫖资发生纠纷……
因涉嫌介绍卖淫,“妈咪”古某、汤某被抓。
开庭。法警带上来一男一女。
女的姓古,1979年生,四川人,身高约1.6米,眉清目秀,KTV里人称“Emy姐”。
男的姓汤,1981年生,浙江武义人,是古的助手兼男友,客人叫他“男妈咪”,小姐叫他“姐夫”。
法官示意先审理古某,法警将汤带下。
检察官宣读了晨晨的警方笔录——
我刚刚到××××KTV上班,Emy姐说,客人有时要小姐出台(即带出去发生性关系),问我愿不愿意。我当时没有说话,后来Emy姐给我办了台卡(相当于记工单)。(8月)27号晚上,Emy姐说来了熟客,带我去“试台”(即让小姐进包厢让客人挑选),去的时候,她说已经进去两批小姐了,客人都没选中,这个客人是要出台的,问我愿不愿意,我同意了,有两个客人,我和童童被选中……到酒店后,那个姓钱的老板先和童童做,又要和我做,我不愿意,他有口臭,可是他还是做了,我就一直哭,问他要钱,想立刻走。他不肯,让我留到天亮,说妈咪都知道的(规矩),我们就争吵起来……
古某大喊有异议:“我介绍她去陪酒、唱歌,没有让她去卖淫。”
古说,她的岗位是KTV业务经理,具体工作就是联系客人、酒水管理和带小姐去“试台”,其余的事情都是小姐和客人商量,她不知情。
检察官又拿出多份笔录。
案发之后,警方找到了5名嫖客,分别是:
钱×,丝绸老板,出手大方,喜欢模特身材的出台小姐。
钟××,钱的朋友。
洪××,做生意的,小姐青青的熟客。
范××,洪的朋友。
李×,KTV常客。
另外还有两名出台小姐青青和童童的笔录。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上7人均被行政处罚。
钱某在笔录中说——
我去KTV就是找小姐(出台)的,不出台我不要,我经常找Emy,因为她知道我的喜好,每次都安排得很顺利……有一次我喝完酒,心很烦,要她(指Emy)找一个身材高挑的小姐过来,她叫了青青过来,我就和青青在包厢里做了……案发那天,我带朋友钟××去KTV,说要找两个出台的,她说没问题,叫来了晨晨和童童……
青青证实,在包厢那次,钱老板后来给了600元,Emy姐抽走200元。
经查,古某共向钱某及其朋友介绍小姐卖淫5次。
古坚决否认,一口咬定自己并不知道小姐卖淫,更没有抽头,那200元是客人欠的酒水钱。
法官示意把汤某带上来。
“姐夫”汤某交代,这家KTV里有70到80个小姐,分成8组,每组都有妈咪负责,小姐分为出台的和不出台的,妈咪心里都有数。
古某负责其中一个组,有十几个小姐是固定跟她的,但也不一定,客人有要求的时候,全场小姐都可以带去“试台”。他和古是一组的,帮古接待客人,有时也带小姐去“试台”,其中出台的有青青和童童。
青青说,2009年8月25日,“姐夫”说有熟客指名让她留台(即不接其他客人),当时一共有4个客人,每人点了一个小姐。让她留台的是一个姓洪的老板。其间,洪老板挨个给小姐敬酒,问“OK不OK?”(意思就是出台不出台)。因为“姐夫”事先交待过,她没有表示反对,其他小姐都没吭声。
洪老板大怒,趁“姐夫”敬酒时骂,××××(这家KTV的名字)的小姐都不行!“姐夫”提议要不换一批。后来走了两个客人,剩下洪和朋友范某,青青和童童作陪。洪又问“姐夫”:“OK不OK?” “姐夫”连连说“OK,OK……”
两天后,“姐夫”汤又将青青介绍给了嫖客李某。
李在笔录中说,他问过“男妈咪”(指汤某),带小姐出去要多少钱,他说900元,李就给了他900元。青青回来后,汤抽走100元,给了青青800元。
汤承认自己明知李是要出台的小姐,才把青青介绍过去的。但他强调,自己没有抽头,拿走的100元是小姐应上交的台票钱(即所谓的管理费)。
得知出台小姐进了派出所,古和汤当晚(8月27日)逃回汤的武义老家,9月7日回杭,被抓。
古辩解,不是逃跑,是去参加朋友婚礼。
法官反问,参加婚礼需要那么长时间吗?
古小声说,心情不好,顺便散心。
直至庭审结束,古都坚称,卖淫是小姐和客人商定的,自己并不知情。
检察官大声反驳,古虽然不承认介绍卖淫,但小姐和嫖客的多份笔录都说到,古知道客人的“特殊要求”,征求过小姐的意见,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牵线搭桥,并且抽头。笔录之间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古××犯罪情节严重,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都市快报 严静 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