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海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盗窃、职务侵占、隐瞒犯罪所得案开庭审理,并做出一审判决。令人意外的是,在13名被告中,有10名均为被害单位保安。他们在工作期间分饰“猫”和“老鼠”两种角色,监守自盗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最终这10名保安分别获刑,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而最重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保安监守自盗 公司无法“保安”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等10人均为海盐某公司的保安。2006年7月至8月间,林某等4名保安利用职务便利,结伙窃得公司存放在露天仓库的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190余元。
案发之后,公司曾多次召开会议,要求保安加强管理,并在露天仓库外加了铁丝网,部分铜芯线还转移到了室内仓库。除了这些,公司还另派专门的仓库管理员保管钥匙。
在公司的重重把关之下,林某等人仍不罢手。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姚某、褚某等9名保安分别结伙,采用钻窗、断线钳剪等手段,又窃取公司仓库内的各类铜芯电缆线,总计20余万元。
2009年7月,海盐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获取线索,发现了这起保安监守自盗的案件。公司这才明白,原来这些保安长期扮演着“猫”和“老鼠”两种角色。“老鼠”当起了保安,怪不得公司无法“保安”啊。
窃取同样物品 罪名分为两个
记者了解到,10名保安采取的都是窃取手段,而且盗窃的都是铜芯线,但构成的罪名却为两个,分别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即在室内仓库以及在加铁丝网、门锁的露天仓库实施盗窃行为的,定性为盗窃罪;对于在未加铁丝网、门锁的露天仓库内实施盗窃行为的,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法庭上,律师就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完全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林某等4人利用职务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等9人分别结伙窃取公司财物,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等2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应当分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告一段落 警示引人深思
10名保安,平均年龄只有31岁,均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无论是在公诉人提审他们的时候,还是在开庭审理阶段,他们无不表示深深的忏悔,最令他们后悔和难过的,不是即将面对的漫长监狱生活,而是自己的行为给妻儿带来的痛苦。
承办检察官也发现,本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客观因素,也给广大公司、单位带去警示,引以为戒,莫让类似此次“猫”和“老鼠”的闹剧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