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当期已过,典当行却迟迟不见出典人。逾期一年后,典当行无奈地将出典人诉至法院。据了解,去年以来诉至法院的典当纠纷共有9起,原告都是典当行。典当行为背后,是逃不掉的典当风险。
出典人“玩”失踪
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典人房产典当期满未赎回当物却闹失踪的案子。2005年6月份,家住魏塘街道的倪某将自有财产中的商业用房作为当物抵押,向典当行典当借款,并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典当合同。同时,双方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典当行依法取得他项权证。倪某向典当行取得当金52万元,综合费用按月费率2%计算,当期至2008年7月。
3年当期已过,典当行却不见倪某的到来。至2009年年底,典当行希望倪某赎当的美好愿望破灭,不得不将倪某告至法院。直至日前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倪某仍旧未出现。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据了解,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出典人,不足部分向出典人追索。
典当有风险
记者从县工商局了解到,继2003年嘉兴市翔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县注册登记之后,2009年我县典当行增至3家。去年,县法院受理了4起典当纠纷。从这些典当纠纷来看,主要是出典人没有按时赎回抵押物和质押物、典当行又无权自行处置所造成的。据预测,随着典当业务在我县的广泛开展,典当纠纷诉讼案的数量可能会有增多趋势。
记者从新开的典当行了解到,截至目前,他们均未碰到过逾期或绝当的情况,双方诚信较好。
县法院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典当纠纷的发生还可能因为以下两种情况:在典当期间,抵押物、质押物大幅贬值引发纠纷,或者是出典人在典当前后,在抵押物、质押物上设定多个担保债权,后因第三方对典当物行使权利而引发纠纷。
典当行不可否认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那么作为出典人需要注意规避哪些风险呢?当物赎不回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当期过长也会因本息高而不合算。因此,在典当融资前,市民一定要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