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7年12月,温州市联友公共关系事务所经瓯海区城市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审批,在车站大道瓯海段两侧绿化带设立十座公益广告牌。瓯海区建设局于同月15日向该所发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9日将上述广告牌拆除。联友事务所不服,向瓯海区政府申请复议。1998年3月4日,瓯海区政府经复议,撤销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7月,联友事务所向瓯海区建设局提出赔偿申请。瓯海区建设局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未予理睬。联友事务所向瓯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恢复原状、重新设立广告牌;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友事务所根据在车站大道瓯海段设置公益广告牌合法。瓯海区建设局强制拆除该十座广告牌经依法确认违法后,应当对公关事务所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恢复设立广告牌已不可能。但该局应当赔偿联友事务所的直接损失,即十座广告牌的制作费用。据此,判令温州市瓯海区建设局赔偿给温州市联友公共关系事务所因拆除广告牌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计人民币35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联友公共关系事务所案是我市第一起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胜诉的案例,它宣告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不当要承担败诉后果,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