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手机买来半年,不料用的时间少,待在维修部的时间多。昨天,在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下,海盐县西塘桥镇的朱先生终于拿到了1760元退货款。
2009年8月15日,朱先生在镇上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2120元的诺基亚5530手机,岂知手机用了不到5天就出现自动关机现象。因为自己长期在外跑生意,等回到海盐时已超过15天的三包规定期限,所以只能选择保修。之后,朱先生在接下来近半年的时间里,又先后将手机维修了两次,仍然无法使用。手机用的时间少,大部分都是在维修店里度过,这让朱先生颇为郁闷,于是要求商家原价退货。
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手机出现问题之后,经营者也是积极将手机送到维修店去维修,而且看到半年之内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就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意更换同款新机。可是,此时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早已购买另外一部手机,这部手机已经不再需要,要求经营者原价退机。经过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1760元,朱先生也表示能够接受,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