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2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今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广大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
杭州实行《暂行办法》3个多月来,新的转移接续办法运行平稳。但因为新办法与原来的转移接续办法有较大变化,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对新政和具体办理程序还不太了解。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对我们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这些都是近段时间,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
昨天(11日),邀请了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人进行解答。
新政策让三类人受益多
随着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比例的逐步提高,以往那种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却没法转移接续,导致年年缴、年年退,养老利益受损却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的人员越来越多。《暂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特别是对以下三类流动就业人员益处多多:正在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中断参保但还没有退保的打工者;以前参加过城镇养老保险,退保后又重新参保的打工者。
办理养老金转移接续手续,首先要领凭证,劳动者离开一地不能肯定回来或不回来,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是向转入地办理申请转入的凭证之一,该凭证里面记录了本人累积的权益。
其次是办手续。由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
最后是转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按规定转移的“1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资金都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参保地。
大部分养老金账户能随身带走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也就是说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资金量并不是单位缴费部分的12%,而是缴费工资的12%。举个例子:今年杭州市区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4%,那么这14%企业缴费中的85.7%,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都可以被转走。所以,转移12%并非“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各地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实际退休年龄有关,实际退休年龄越大,数值越小)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稍微复杂些,主要影响因素是本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和当地平均工资,因此可以看出具体转移资金的多少与养老金的计算没有关系。
《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个人来讲,转移12%还是转移20%,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
“4050”外出打工者暂不办转移手续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