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合同原来是陷阱
真纠结:是走还是留
吴女士告诉民生记者:“我是2006年2月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的,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签过合同。2009年底,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让我补签两份2年的合同。当时我也没有注意,单位让签那就签了吧。”
“结果,现在事情来了。合同是签到今年5月份的。而现在我的状况是怀孕3个月。前几天老板找我谈话,逼我主动离职。老板给我两条路:一是主动离职,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大概也就是一个月薪水);二是继续做,但是老板说公司面临倒闭,也许三个月后就结束,也许会减薪水。”
“公司的确是亏损的,而老板说这些,无非是让我主动走。可对于我来说,现在太被动了。我应该怎么办,该怎么保护自己?死皮赖脸地等他开口赶我走吗?如果我答应离职,那我应该怎么争取我的权利?要知道,现在怀孕的我,换工作根本行不通的啊。”
稀里糊涂地补签合同
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
接到吴女士来电后,记者立即与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取得了联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一听,连声为吴女士惋惜。
据了解,类似吴女士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曾经有一个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有一天,公司突然与全体人员补签了劳动合同。员工们还没回过神来,补签劳动合同的第2天,许多员工就被通知终止了劳动关系。
这个公司为什么要补签劳动合同?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从满一个月之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个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炒掉员工后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员工们稀里糊涂地补签了合同,就让公司轻易地钻了空子。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说,如果员工同意补签合同,就相当于自动放弃了索要双倍工资的合法权利。类似纠纷发生以后,如果员工不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公司是以欺骗手段获得员工签字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孕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能倒闭,需要好好考虑
鉴于吴女士说公司快要倒闭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开始为吴女士支招:“根据规定,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根据你的所述,如果单位有可能倒闭,那你要好好考虑一下,找老板好好谈谈,是否由单位提出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建议,如果单位愿意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不能按照老板提出的“一个月的薪水”来操作。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按规定,单位应根据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