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衢州某化工贸易公司与赵某、卢某、吴某违法向水体偷排稀硫酸,造成工业用水污染,导致衢州元立公司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昨天下午,柯城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3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单位被处罚金10万元。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经审理查明,赵某系衢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签订了稀硫酸承包合同。赵某为履行该合同,发现其仓库内一稀硫酸储罐漏酸,需排空稀硫酸进行维修,便与卢某商定:由卢某处理储罐内的80吨稀硫酸,赵某支付运费每车250元。
2009年5月21日,卢某叫其驾驶员吴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到赵某公司仓库,装载了15吨稀硫酸。卢某指使吴某待夜晚将稀硫酸排入柯城区花园街道上祝山脚下的引水渠(该水渠为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引水渠)。
去年5月21日夜至5月25日,吴某多次向水渠偷排稀硫酸共计70余吨。
经鉴定,偷排的稀硫酸造成元立公司1号、2号、4号三台转炉被稀硫酸烧坏,直接经济损失228万余元。
事发后,卢某、赵某向元立公司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赵某、卢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偷排危险物质稀硫酸,造成元立公司工业用水污染,导致元立公司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根据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衢州晚报 记者徐颖之 通讯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