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卫生厅等联合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制定出台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实施办法,在今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
今后,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付费时,首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救助的医疗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垫付不起医疗费的问题。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我省各市、县(市、区)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4.54亿元,全省通过发放助医卡、门诊住院直接救助20.36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8亿元。
来源: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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