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曾经要好的朋友却对簿公堂,只因为其中一方代替好友驾车后,自己受了伤,多年的好友为了究竟该怎么赔、赔多少闹上了法庭。
朱某和沈某两人年纪相仿,本是同村挚友,从小一起玩耍长大,成年后双方依旧往来密切。2007年10月23日,朱某像往日一样到沈某家中玩耍,正巧遇上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去海宁许村送货,朱某欣然陪同前往,去的路上双方有说有笑,相安无事,送完货返家途中,两人买了烧饼填肚,朱某在吃完烧饼后主动要求更换沈某开车,以方便沈某吃烧饼,沈某随即答应。
可是当车辆行驶至大麻镇黎明村大旺桥时,悲剧发生了,由于朱某不谙车性,整个三轮车侧翻,朱某因此而受伤,造成腿部骨头断裂后引发炎症,之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伤情基本得到好转,但至今仍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遭受较大损失。朱某受伤后,沈某曾支付医疗费1.6万元,后来,就朱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朱某和沈某两家人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反目成仇。朱某一纸诉状将好友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双方原本是好朋友,桐乡法院洲泉法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双方之间的芥蒂。经过努力,双方终于就损害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沈某总共赔偿原告朱某4.1万元,余款2.5万元当庭支付。